永平十八年春三月丁亥日,皇帝下诏書說:“現在命令天下逃亡在外的罪犯,判處斬首死刑以下的人贖罪:犯死罪的贖缣三十匹,犯罪該處以刖刑至髡鉗刑並罰作城旦舂刑罰的贖十匹,判處不受肉刑而罰作城旦至司寇的贖五匹;官吏犯罪而未被發現的,在诏書到時之前自首的,按級減半罪。。
更多積弩亂發,矢下如雨,城中負戶而汲。。
更多更始失敗,劉歙和劉終都向東投奔洛陽。。
更多冬,遷光祿勳,選舉清平,京師貴戚莫能枉其正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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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多夏五月辛酉日,開始推舉孝廉、郎中要學識廣博而有謀略的人,能主管城池的,用去補縣長、府相的職位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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