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朝舊時的制度是:中丞外出時,和皇太子分路而行,王公們離他們很遠時就要停車,把駕車的牛牽走,把車轭放在地上,等待他們通過;如果行動稍有遲緩就是違法,開道的前驅就用紅色的棍棒打驅逐。。
更多”[5]隋文帝因爲天下的執法官吏對法律的理解多有錯誤,往往發生罪行相同而判決不同的現象,八月甲戌(初一),下制書說:“各州犯有死罪的案件,州府不得隨意判決定案,要全部移送大理寺審理複查,複查完畢後,再呈奏尚書省裁決。。
更多[27]北周晉公宇文護進屯弘農。。
更多[29]東都米鬥三錢,人餓死者什二三。。
更多而震臣禮多虧,貢賦不入,乞因平蜀之衆,略定南甯。。
更多堅潛令贲部伍仗衛,因召公卿,謂曰:“欲求富貴者宜相隨。。
更多”上省表大悅,下诏褒稱,擢爲治書侍禦史,賜帛三百匹,仍頒示遠近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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