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年(乙卯、前66) 四年(乙卯,公元前66年) [1]春,二月,賜外祖母號爲博平君;封舅無故爲平昌侯,武爲樂昌侯。。
更多于是,漢武帝命人制定《沈命法》,規定:“凡有成幫結夥盜賊興起,地方官不能及時發現,或雖然發現卻未能全部擒獲,自二千石官以下直至小吏,主持其事的一律處死;”從此以後,小吏畏懼朝廷治罪,既使發現有盜賊,也因害怕不能全部捕獲而不敢報告;各郡長官因害怕受到牽連,也讓下屬不要報告。。
更多臣之得罪,已三年矣,田家作苦,歲時伏臘,烹羊,羔,鬥酒自勞,酒後耳熱,仰天拊缶而呼烏烏,其詩曰:‘田彼南山,蕪穢不治;種一頃豆,落而爲萁。。
更多制國有常,利民爲本;從政有經,令行爲上。。
更多昭儀及賢與妻旦夕上下,並侍左右。。
更多”于是用車把逃犯送回衛國,未取報償。。
更多韓非者,韓之諸公子也,善刑名法術之學,見韓之削弱,數以書幹韓王,王不能用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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